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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明律任我玩弄(第2页)

沈福想了想,有些不安地说:“没听说过有这样的书,不过,《大明律》里的‘吏律’,好像就有包含了这些内容。

要不,我先把《大明律》找来,再找师爷确认一下?”

沈树人顿时有些尴尬,连忙改口:“行了那就先要《大明律》,

别的等我看了再说。”

沈福转身就走,沈树人则暗暗检讨:自己对明朝法律的认识,居然还不如一个跟班,竟误以为《大明律》只是刑法。

看来父亲给他新选的跟班,都是家里认真培养过的,至少读过书。

不一会儿,沈福就陆续把《大明律》找来了,前后足有上百卷,看得沈树人一阵头大,但也只能硬上了。

他先提纲挈领翻了翻条目,大致确认了《大明律》其实是一部包含了相当于后世刑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法律。

民法内容也稍微有一点,主要是人身义务和田产认定方面的。

至于为什么篇幅会这么多,主要是沈福找来的这些书,不仅包括了洪武年间的本律,还有后来增加的条例——

朱元璋特别厌恶嗣君“变乱成法”

,所以《大明律》的条款,两百多年都没允许修改过。

但早期法律又太简陋,很多新生事物压根儿没规定,嗣君只好律外加例。

洪武本律才三十卷,弘治年间的《问刑条例》又加了二十多卷,嘉靖、万历两代又各加三十多卷,合起来就足足一百二十卷了。

好在沈树人是带着具体问题刻意学习,读书时就像是用搜索引擎一样直击重点,没用的地方就哗哗哗翻过去。

这效率显然比那些大水漫灌的读书人,要高出不知多少倍。

不过半个时辰,他就把纲目梳理了一遍,顺带搞清楚了几个用得到的关键问题。

比如,他首先确认了,明朝如今早已没有《大诰》这种“司法解释”

形式了,那是明早期比较常见的,尤其朱元璋最爱用。

但是,遇到疑难案件,地方上审判了之后、觉得有代表意义的,理论上仍然应该上报。

省级的提刑按察使乃至中央的刑部复核之后,如果认为有推广价值,就会下发其他地方“学习样板案例”

,完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有些基层组织做得好的地方,甚至会把下发案例贴在申明亭里给百姓讲解。

只不过,如今明朝都糜烂成这样了,这种可以“选择性裁量”

的事儿,地方上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报可不报的都尽量不报。

但这不要紧,反正沈家有钱有势。

沈树人到时候自然会有办法、让苏州府“自愿加班上报、请求复核”

确定了制度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执行制度的单位。

而沈树人在苏州,这一点上又很有利——在其他省的话,根据上报疑难案件的严重程度,有些是按察使管的,有些是刑部管的,还无法做到绝对可控。

但偏偏苏州属于南直隶。

明朝的南直隶地区,没有设置布政使、按察使等三使,相关工作,直接就归口到南京六部的对应衙门管。

所以,无论案子多复杂,最后都是南京刑部管。

妥了。

沈树人长出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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