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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只要觉得有利可图,自可果断买下。
如果非得反复查验,岂不是失了先机?还有谁人敢与人贸易?”
张学曾和师爷一听,果然很有道理。
商机便如追逐野兔,稍纵即逝,手快有手慢无,
顾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一下子就让他们想明白了《大明律》里那个“公证契约为先”
的条款背后暗含的圣人道理。
原来这是为了名正言顺、定纷止争啊!
当然,这番话说是“朱子曰”
,其实有点牵强。
在场其他人智商不够,听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处。
唯有设计此案的沈树人,听完后暗赞顾炎武的急中生智、旁征博引。
这番话实际上是司马光在《资治通鉴》的原文里,发表的一段评论。
但司马光的儒学地位不够高,所以顾炎武不引他。
而南宋时,朱熹写过《资治通鉴纲目》,这几句话他并没有修改,直接把司马光的话抄过来了。
顾炎武不说是司马光说的而说是朱熹说的,给张学曾的台阶就顺畅多了。
“身边留个读书破万卷的家伙帮我要做的事情注释、寻找依据,看来还挺好用的。
记得顾炎武历史上科举也是屡试不第,好像这次乡试考完后就放弃了,到时候趁着这个案子重谢他一下,延揽给我当师爷也挺不错。”
沈树人心中暗忖,已经动了把顾炎武因为正式幕僚的念头。
他自己擅长计谋,但读古书太少。
找个人帮他把很多暗黑的谋略润色粉饰一下,名实兼收,绝对很有必要。
而另一边,董良还在左支右拙、试图做最后的抵挡,但也都被轻易瓦解。
只听顾炎武侃侃而谈地乘胜追击:“孟子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
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我《大明律.户律》力求田宅典身须有公契、责罚私契,正为孟子恒产恒心之义。
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至于董良说董小娘子知情、应该告知过沈林,但沈林确不知情——此事学生觉得也不奇怪,因为董小娘子与董良和沈林所签契约,内容本就不同。
请府台再细看这两份契约——董良要董小娘子在丧期内便偷偷议亲,此事有违孝道,董小娘子自然不敢明从,最多只是迫于形势,虚与委蛇。
沈林之契约,却只写明要董小娘子以将来劳力偿债,并不涉及娶纳或以色侍人,故而董小娘子公然允之亦不违孝道。
古之孝子孝女,便多有‘卖身葬父、卖身葬母’之义举,只要卖身不是以娶纳淫乐为约,而是以出卖劳力为约,有何不可?
董小娘子只是一时喜从天降,忘了前约。
纵然有毁约,也只需依《户律》责其退赔董良银钱即可,董小娘子与董家绣庄的归属,却是不容置疑的!”
听完顾炎武的滔滔雄辩后,苦主董良这下算是彻底傻了眼,再也说不出半句抗辩。
连知府张学曾都听得有些热血沸腾,差点儿以为自己判案是在为名教光大了。
对啊!
这事儿说破天去,董白也不过是一个“违约”
,违约就按户律让她赔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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