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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
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于是以“髡钳”
代“黥”
,“笞三百”
代“劓”
,“笞五百”
代“斩趾”
。
按《史记索隐》:“崔浩《汉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
张斐注云:以淫乱,易人族类,故不易也。”
《文献通考·刑考二》马氏按语:“……景帝元年诏,言孝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
则文帝并宫刑除之。
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
愚按:自高后时即除三族罪,而文帝时新垣平谋逆,也用过三族之诛(见《汉书·刑法志》)。
大概是偶一为之之事。
这时候,笞者多死,景帝时,又两次减少笞数(第一次减笞三百为二百,五百为三百;第二次再减笞二百为一百,三百为二百),并定“棰”
的式样,当笞者“笞臀”
(如淳曰:然则先时笞背也),毋得“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
。
其动机都发自缇萦,缇萦可以算得我国历史上一个纪念人物了。
其二,然而秦朝的害天下,实在又在其“用法的刻深”
,汉宣帝时,路温舒上奏说道(见《汉书》本传):
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今治狱吏……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
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总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
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
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
这种情形,在当时司法界已成为风气。
《汉书·刑法志》说:文帝时候“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
宣帝留意刑罚,特置廷平,又“常幸宣室,齐居而决事”
,“狱刑号为平矣”
。
都只是救济一时,不是个根本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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