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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这好象已经成为定论。
从事件发生到最后判决,需要五年、十年岁月的例子,并不稀罕。
当然,除因被告病体垂危停止公审者外,第一审是绝对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
但上诉、上告、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返来复去,是很费时间的。
费了十年的时间还不能结案的“松川裁判”
,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
,在外国甚至有这样的说法。
比方拿证人来说吧,他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
对多少年前的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要求连细节都要记得,一般人是办不到的。
结果,使得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的裁判,变成沙上楼阁的危险,不断出现。
在法官当中,也有人皱着眉头说,这样是不行的。
据我所知,第一个说这种话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审判长岸盛一先生。
“与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人数本来就不够,再采取拖延的办法,那只有使积案越来越多。
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记录的场所。
在自己家里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
在公审庭听取双方的辩论,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才是正道。
应该把用眼进行裁判,改为用耳进行裁判。”
岸审判长从这种信念出发,实行了“集中审理方式”
的裁判。
一个案件的审理,尽可能不拉长时间,根据情况也可以天天连续进行审理,以期裁判能够迅速结束。
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
甚至连杀人案件的审理,也出现了三次结案的例子。
东京地方法院的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这种办法。
在法学界称他们为“新刑事诉讼派”
,吉冈锐辅市判长也是这派中的中坚人物。
“破戒裁判”
是在嫌疑犯被捕四个月以后开始审理的,在很短的日子里就结束了审讯,就是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的成效。
这个案件也是连续开庭审理了四天,就结束了事实审理阶段。
实际上是延长了一天,但这在需要多数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常有的事情。
若是象往常那样,审理进行得拖拖拉拉,说不定会得出另外一种结果。
这个案件,是隐藏着这种危险因素的。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在自己负责审理的案件上,不允许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
除起诉书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以外,不允许有其他的东西作为断案的依据。
这对检察官——尽管其立场与法官有所不同——也是适用的。
象公安调查厅、司法研修所、法部门的其他机构暂且不谈,检察官的工作一般分为刑事部和公审部两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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