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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伉健”
……这都是未经训练的人。
然而发出去,往往战胜攻取。
将帅里头,也极多慷慨效命的人(譬如后汉的班超,又如前汉的李陵,以步卒绝漠,这是历史上只有这一次的事情)。
有这种民气和民力,倘使真能利用,中国的国力实在可以扩张到无限。
偏遇着秦始皇、汉武帝两个人,把民力财力大半消耗在奢侈淫欲的一方面。
秦始皇的用兵,已经很不经济,汉武帝更其专信几个椒房之亲,家无法度,以致总算起来,总是败北的时候多,胜利的时候少(细看《汉书·匈奴列传》可见。
伐大宛这一役,尤其是用兵不经济的确证。
汉朝用兵,所以结局总获胜利,是由于这时候中国和外国的国力,相差太远,并不是用兵的得法。
这种用兵,结局虽获胜利,毕竟是以最大的劳费,得最小的效果的),就使胜利,也所得不偿所失。
这种用兵,实在一无可取。
中国大有可为的时代,就给这两个人弄糟了的。
然而后世,反很多崇拜他、原谅他的人,可谓侥幸极了。
第五节 法律
从秦汉到魏晋,可以算做中国法律的“发达”
、“长成”
时代。
按自秦以前,我国的法律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实在无从考见其详细(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所举。
实在有许多儒家的学说,夹杂在里面,无从分别。
但是全把儒者的学说辟掉,刺取了许多零碎的事实,也并不能考见其真相)。
自秦以后,其“承袭”
、“变迁”
的途径,才确有可考;其“进化的状况”
,就可以窥知了。
秦朝的法律所以贻害天下,有两种道理:其一是由于它所用的“刑罚的野蛮”
。
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已经说过。
《汉书·刑法志》说: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
之令。
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到高后元年,才除掉“三族罪”
,“妖言令”
,孝文二年,又除掉“收孥相坐律”
,然而足为中国法律史上开一个新纪元的,实在要推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这一件事。
《汉书·刑法志》记它的始末道: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防狱逮系长安。
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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