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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人的头脑中,家与国并不能十分明确地区分开来。
相反,他们经常家国并提,从家政推出国政,从治家推之治国。
同时,家族的伦理也被转化为政治的伦理。
人们从家族伦理中的孝推出政治伦理中的忠,从家庭中的父母的慈爱推出君主的仁政。
从国家政权的归属来看,中国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王朝的兴衰与皇室家族的命运息息相连。
在秦代以前,国家政权完全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而非行政区划原则建立起的,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法制国家。
在这里,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家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皇帝及其家族是这样,一般人及其家族也是一样。
家族的兴衰必然影响其成员,而家庭成员地位的升降反过来又影响家族。
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
2.伦理本位传统
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文化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们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
随意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
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
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
这种伦理本位精神表现于经济生活,即为伦理主导型的经济生活,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服从亲情伦理的调整,表现为一种伦理关系。
正是由于人们从伦理角度看待财产关系,而不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看待财产关系,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很不发达。
无怪乎梁漱溟说:“中国法律早发达到极其精详地步。
……但各国法典所致详之物权债权问题,中国几千年却一直是忽略的。
盖正为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此其一。
伦理因情而有义,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此其二。
明乎此,则对于物权债权之轻忽从略,自是当然。”
在政治上,中国古代的政治为“伦理的政治”
,统治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
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
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
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
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
“但只有君臣官民彼此间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制团体关系。
因而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分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了。”
——梁漱溟。
在法律方面,中国的法律属于伦理型法律。
这种伦理刑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以礼统法,礼法合一,或者说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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