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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燕以家属和未出生孩子的名义对邢修和货场以及路政部门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对交通责任书重新认定。
这种民事诉讼对于法院而言司空见惯,民事庭每个法官除了独任制外更为常见的是参加合议庭的案件审理,算下来差不多每个法官平均每年参与审理的案子大致有一千多个,工作量大,每天可以说都非常忙碌。
因此一开始法官们并没有觉得这案有何不同,但是仔细再深入了解后,发现这件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真的不太寻常。
首先是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有适格原、被告和明确的诉讼标的,只要符合这个,其他是实体审判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一些费用之外,造成死亡的,还应该赔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问题是,杨秋燕如今怀孕没有劳动能力,她肚子里这个没有出生的孩子,能不能视为独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而存在,也就是还未出生的胎儿是不是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到了胎儿利益保护,如今现行的法律除了《继承法》有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民法中规定的是“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所以按照这个说法,杨秋燕肚子里的孩子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作为适格原告。
就此,民事庭的法官们展开了讨论,有认为要按照法律办案,有认为应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处理此事,最终五陵法院院长与审判委员会认为,法不过人情,秉公执法应以人为本,要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于是做出决定:支持杨秋燕和其未出生胎儿作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其次就是被告当事人之一邢修的问题。
法官们经过审查发现,这个当事人没有户籍。
没有户籍怎么参加诉讼?因此法院给五陵公安局发出了司法建议让其给邢修办理户籍。
于是,邢修就接到了公安局的那个电话。
从公历上来说,这已经又是新的一年了。
邢修站在行政大厅外,手里紧紧的攥着新办理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心里说不清是什么滋味。
——别人根本不会在意犹如喝水呼吸一样的事情,于自己而言就是一座难以翻越的高山。
邢修看着路边树木上随风摆动的枝条,心里百转千回:灿儿,我多想和你一起分享我这会的喜悦与激动……
行政大厅门前的人来来往往川流不息,没人注意这个青年此刻内心犹如翻江倒海。
参加了几次庭前调解和庭审后,过了正月十五,邢修拿到了法院的判决。
五陵法院支持了杨秋燕和其肚子里的孩子要求路政和货场支付抚养费生活费的请求,认定杨秋燕的丈夫当时属于紧急避险,只是超过避险的必要程度。
货场作为用人单位对车辆疏于检修,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邢修当时是执行工作中的职务行为,且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路政和货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这件事就此画上了句号。
刚刚还是小颗粒的冻雨,转瞬间雪片忽然就大的如同鹅毛一样,视野里全都是白茫茫的。
这会已经是晚上八点多了,路上早就不见了人迹,每一脚踩下去都能听到咯吱的声响,邢修怀里揣着判决书,他今天不想坐车,所以选择了步行往出租房那里回,除了雪片总是往脸上飞之外,这一路的跋涉身上还出了汗,空气也非常的清新,此情此景,他甚至有了一种想要作诗的冲动。
不过想来想去,他觉得元代黄庚的那句“江山不夜月千里,天地无私玉万家”
非常的贴合现在的景致,自己就没必要布鼓雷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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